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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6-04-05

        随着现代社会大家用电量的大幅增长,电气引发的火灾事故也随之剧增。漏电不仅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也是导致各类建筑物中发生火灾的主要隐患。2005年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较多的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1-9月,全国100836起重大火灾中,因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造成的火灾30512起,占同期火灾总数的30.3%,电气火灾发生率居各类火灾事故之首。为了遏制电气火灾事故,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相继制订、修改了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强调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随着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逐步完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将会越来越广泛。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图
 
一、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工作原理
1、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中,首先要了解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一般系统采用二总线制的通讯方式,把主控机和若干个漏电探测器、控制模块及总线隔离器连接起来,对各被保护统一线路和用电器的漏电情况通过主控机平台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附图: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系统图)
  根据国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05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要求,系统采用二或三级保护。在总电源端和各主要支路输出口处安装漏电火灾探测器和漏电控制模块,不加断路控制,在各分支回路输出口安装漏电探测器和漏电控制模块,并装有断路装置。
  设计值得注意:一是电源端或分支路上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当与末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避免大面积停电。二是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防的等因停电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纯报警漏电火灾探测器,报警但不切断电源。三是为了避免重复设置,配置有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的配电箱,一般只使用普通带脱扣的空开,不再使用带漏电保护的空开。四是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二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二级开关处都要安装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三级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的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的功能
(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
(2) 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3)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65 d。
(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规范依据
1、设计规范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以下简称《高规》)局部修订条文9.5.1条: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11.2.7条: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6.5.2条中的第七项: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
(4)《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2004年10月底,该强制性标准已通过审查,正报批中)有关条文明确要求“为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漏电火灾,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明确提出:“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住宅应采用分级保护,建筑物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电气火灾的功能要求。”对于“城镇配电网,在用电单位内采用分级保护时,还应考虑采用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标准中的引言、术语和定义中的3.26、分级保护中的4.4.5等处,都强调了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作用,并对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装置及动作参数都作了明确规定,在附录中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装置的模式图。

2、设计有关要求
(1) 系统额定漏电电流动作值的确定。额定漏电电流动作值的确定应准确合理,避免误动作或扩大停电范围。额定漏电电流动作值应考虑正常运行时的最大泄漏电流,并留有充分余地。配电线路正常运行时的泄漏电流,包括线路本身的泄漏电流和用电设备的泄漏电流两部分,两者之和即为确定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与校验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依据。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 倍。在选用漏电控制模块的额定动作电流时,应不小于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的最大值的2 倍。并且可根据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二级漏电报警电流值在600~800 mA ,三级漏电报警电流值在200~400 mA 范围内。
(2) 配电级数的选定。为对配电系统进行有效监控,准确判断出故障线路地址及时发现隐患部位,应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一般二级开关处都要安装漏电电流探测器。
(3) 断路器脱扣与报警。系统设计应标明动作电流的作用是报警还是作用于断路器脱扣,如未标明则定为报警。对消防用电设备无论是过电流还是漏电均不能作用于断路器脱扣,只能进行报警。
(4) 电源设计。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属于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级负荷用户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用户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给监控设备供电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监控设备可配有UPS 装置,且UPS 的容量满足监控设备的要求。
 
 
 
三、设计、施工、验收依据
       《高规》、《建规》是建筑设计规范,并非产品国家标准,仅仅规定了哪些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条文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及施工验收要求比较粗略,而实际工程中,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依据往往缺乏正确的认识,各自凭自己的理解执行,造成五花八门,势必影响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质量和运行,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参照国家最新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05有关内容进行设计、施工。2006年7月8日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召开《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研讨会,会上制定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也可作为目前的设计参照。从长远看,制定专门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或者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要求纳入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中是非常必要的和势在必行的。
 
四、总结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有效预防电气火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注意:一是充分认识设置的必要性,正确理解和运用规范;二是认真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正确设计;三是尽快完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