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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6-04-05

        随着社会进步,建筑智能化、电气化的发展,建筑物内部电气线路越来越多。根据统计,每年由于电气线路过载、短路、施工不文明、绝缘材料老化等原因,电气火灾数约占总火灾数的30%,在公共聚集场所甚至达到46%。目前的火灾自动报警是在火灾发生前,建筑物内产生烟雾或温度升高,被灵敏度较高的感烟或感温等探测器所察觉而报警,但这些探测器对线路损坏而产生的微小电弧是无能为力的,正是这些电弧产生的高温,引燃了附近的可燃物造成火灾。因此,《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出要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准确实时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及时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及时消除隐患,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一、规范规定
  《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第9.5.1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第9.5.2,又规定:
  (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能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的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3)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4)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从上述要求可以看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要求很高,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仅是装几个漏电断路器的问题,而是要设置一个完整的能全面实时监控电气线路漏电情况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二、相关标准
  近两年国家加大电气火灾监控防范的力度,相继制订或修改了一批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电气火灾的预防。
 
1、设计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5)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产品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2005)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应用标准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 21/T 1704-2008)
 
三、监控系统基本原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集监测、报警、控制、集中管理于一体,总线上一般接监控探测器或监控单元,与主机进行通讯,传送全部数据采集信息。主机采集接收的数据,监测被探测电气线路三相电流、剩余电流、温度、电压等参数的变化,以及反馈当前回路状态等信息。当被测线路发生异常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通过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工具采集信号并处理,当监测值超过设定阈值并且达到触发时间时发出报警信号,同时将报警信号上传至监控设备中,经进一步识别判定,监控主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报警指示灯亮,报警声音带卡,并在显示屏上提示报警信息,指定报警位置,值班人员迅速进行检查处理,将报警信息发送至集中控制台,同时也可由值班人员通过监控设备控制切断故障回路电源,联动其他消防设备,从而达到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
 
  根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2005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应包括三大部分: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方法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5节的要求,在安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方法如下:  

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  
      (3)选用的剩余电流探测器的额定剩余报警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且不大于1000mA。  
      (4)当需要对重要场所的导体连接部位监测温度时,宜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自成系统,当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独立显示器。  

2、固有泄漏电流估算  
      (1)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表一、表二、表三估算。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技术要求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承担火灾发生前配电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应独立设置。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不应与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类功能产品合二为一,不能代替断路器的保护功能。
      (3)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面板上进行,监控器的参数(漏电电流、四路温度数值、各监控对象是否脱扣)应具有密码保护功能,且预警和报警状态应分别具备与主机通讯状态的显示功能。
      (4)监控主机应能以图形化的方式实时在线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报警部位。能人工在线设定和修改各个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应具有远方检测功能,能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接入物联网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6)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与各监控器、探测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应采用系统总线,并以数字信号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