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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6-04-05

火灾自动报替系统使用和维护的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一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

2、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3、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应清楚了解单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号。

4、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计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2)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
(3)操作使用规程;
(4)值班员职责;
(5)记录和维护图表。

5、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上项所列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其中试验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运行。如一旦中断,必须及时通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7、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连续正常运行和可靠性,使用羊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定期检查试验程序,并依照程序对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试验。在任何试验中,都要做好准备和安装,以防发生不应有的损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国家标准之消防控制室设计一般规定

1、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应能监控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显示相应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向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火灾报警及其它相应信息。

2、消防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火栓、自动灭火、防烟排烟、通风空调、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设备电源、消防电话、电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等全部或部分系统或设备(设施)。

3、建筑或建筑群具有二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
(2)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可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
(3)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
(4)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